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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案件

  • (综合) 展览会优先权首次在中国获得保护 (“PAS”商标注册案)

    雅马哈在申请注册PAS商标时,同时提出了展览会优先权的声明,得到商标局支持。该案是我国第一例要求展览会优先权的商标申请。

  • (综合)未提管辖异议一案可审多地侵权 (欧舒丹商标侵权案)

    商品的来源不同于商品原料的来源,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及宣传册中标注“FROM FRANCE”及来自普罗旺斯,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解,构成虚假宣传行为;被控侵权产品中有三款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生产销售,被告一审未提管辖异议,原审法院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审理,二审法院亦有权审理。

  • (综合)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所持侵权证据可能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(云环公司侵犯赛博公司炸薯条机专利权案)

    当侵权人拒绝提供侵权产品作为证据时,权利人可以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5条规定——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,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——来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。

  • (综合)对错发注册证的商标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(“Collage”商标对高露洁“Colgate”商标构成侵权案)

    侵权人所持的“商标注册证”是商标局未经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而错发的注册证。该注册证不能证明相关“权利人”对相关涉案标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因此,本案讼争不能被认定为两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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